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113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113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惠娥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113年度金訴字第1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劉惠娥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7日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13號判決後,判決正本於同年9月3日送達上訴人等情,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雖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具狀聲明上訴,惟其書狀內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嗣經本院於113年10月18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法定程式之欠缺,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且該裁定寄往告訴人住所後業於113年10月28日寄存送達,並於000年00月0日生合法送達效力,然上訴人迄今已逾期仍未補正,是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朱俊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