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事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確定訴訟費用額)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事聲字第8號抗告人即異議人 楊肅涵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許彩鳳 、 楊素芬 間依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2月17日112年度事聲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2月17日112年度事聲字第8號裁定,經表明為提起抗告之意思。惟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費,茲依前揭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抗告費1,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敬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書記官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