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汽車所有權不存在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號原告 陳姿貴 訴訟代理人 張琇惠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瑋昌 間請求確認汽車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車牌號碼00-0000、Z8-5366等兩部汽車所有權不存在可獲得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100元【即原告所陳報確認所有權不存在後免繳罰單之金額(39,900+1,200)】,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應如數核定之,並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敬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書記官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