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2號原告 趙信瑞 被告 劉冠伶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苗交簡字第5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紀雅惠
法官洪振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妙軒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