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082號原告 游丞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堅宏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86,0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雖規定詐欺犯罪被害人依民事訴訟程序向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時,暫免繳納訴訟費用,惟依同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詐欺犯罪係指下列各目之犯罪:㈠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㈡犯第43條或第44條之罪。㈢犯與前二目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其他犯罪。本件依原告所提資料,未能釋明被告等人所犯者屬上開規定之詐欺犯罪類型,故無該條例第54條第1項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二、提出被告周堅宏、 鄭光勛 、 吳佳蓉 、 黃均唯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書記官趙千淳附表:
編號類別計算本金期間計算基數(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計算利率(年息)給付總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起算日終止日(起訴前1日止)1本金285,876元285,876元2利息113年10月17日113年10月20日(4/365)5%157元小計286,0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