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26號抗告人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育芬 相對人 陳韋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7月31日113年度補字第1126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7月31日所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用1,000元,經本院於同年8月26日通知抗告人於5日內補繳,前開通知已於同年9月14日送達抗告人,惟抗告人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書記官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