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188號原告 姚欣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孟璇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二、被告余孟璇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書記官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