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37號聲請人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書記官莊福來┌───────────────────────────────────────────────┐│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3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蔡進興 │兆豐商業銀行員│96年7月6日│27,651元│YLG0000000│││││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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