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執減更字第3700號),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即受刑人甲○○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甲○○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已合法通知具保人無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即受刑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乙節,有該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紙在卷可稽;又受刑人經合法通知,應於民國96年11月28日上午10時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到案執行,詎未依指定時間到案,復拘提無著,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6年12月27日以彰檢良執強緝字第1421號通緝書發布通緝在案,此有上開通緝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紙、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受刑人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書記官張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