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33號聲請人甲○○
361路39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5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書記官莊福來┌───────────────────────────────────────────────┐│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3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群益水電材料行│台灣中小企業銀│96年9月16日│188,000元│AR0000000││││ 黃冠華 │行和美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