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簽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19號聲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臺南營
運處法定代理人 洪寶山 訴訟代理人 邱偉民 相對人神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政緯 訴訟代理人 許哲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臺南營業處」記載,應更正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臺南營運處」。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