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5年度員小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小字第261號
原   告  邱寶稼
被   告  蔡志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詹秀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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