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小字第261號
原 告 邱寶稼
被 告 蔡志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詹秀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瑶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小字第261號
原 告 邱寶稼
被 告 蔡志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詹秀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