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6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91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丙○○(並受陳 張招來黃惠青胡莉玲 、林芳綿、 陳素玉王惠美許瑞榮劉綦林品妤張錦枝蔡錦紅陳錦榮 等其他受害住戶之委任)及乙○○告訴被告甲○○毀損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上述所有告訴人等均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2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育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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