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2年度旗小字第175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旗小字第17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劉俊清
       鄭明輝
被   告  田芸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
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貳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九九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
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
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蕭主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