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字第11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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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字第1178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淑芬 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
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並經本院以102年度司促字第32119號准許在案,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17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正本、繕本各1份,逾期未
補繳上揭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