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44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4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均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於民國94年9月14日及同年10月5日為警查獲,其施用毒品犯行,業因強制戒治執行完畢,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至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共4包,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亦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於94年9月14日、同年10月5日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4包。其上開施用毒品犯行,先後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本院94年度毒聲字第2359號、第2757號確定裁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戒毒偵字第173號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參。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4包,經送鑑驗結果,均為甲基安非他命(驗後淨重分別為0.93、1.93、0.070、0.078公克),分別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出具之檢驗報告各2份在卷足憑,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疑。
揆諸前開說明,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包裝袋上殘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與毒品同視,併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書記官林國龍附表:
┌──┬──────┬──────────┬─────────┬──────┐│編號│查獲時間│查獲地點│扣案物品│註│├──┼──────┼──────────┼─────────┼──────┤│1│94年9月14日│高雄縣鳳山市○○○街│甲基安非他命1包│94年檢總管字│││15時30分許│72巷24弄6號│驗後淨重0.93公克│第15534號│├──┼──────┼──────────┼─────────┼──────┤│2│同上│同上│甲基安非他命1包│同上│││││驗後淨重1.93公克││├──┼──────┼──────────┼─────────┼──────┤│3│94年10月5日│高雄縣鳳山市○○○街│甲基安非他命1包│94年檢總管字│││13時20分許│72巷24弄6號│驗後淨重0.070公克│第13441號│├──┼──────┼──────────┼─────────┼──────┤│4│同上│同上│甲基安非他命1包│同上│││││驗後淨重0.078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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