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41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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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4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都市計畫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簡字第416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蔣岳峰上列被告因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80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日一0八年度易字第三一二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蔣岳峰因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當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因本院嗣認本件被告犯罪嫌疑尚屬有疑,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毛妍懿
法官林柏壽法官張瀞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書記官吳語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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