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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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1號債權人澎湖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吳良添 債務人 許瑞昇 債務人 許文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柒拾玖萬柒仟伍佰元,及其中(一)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九計算;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九四四七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三五四計算之違約金。
(二)新臺幣貳佰貳拾肆萬柒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原債務人許瑞昇於民國106年08月01日邀同債務人許文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肆佰陸拾伍萬元,約定清償期限3年至109年08月1日止,並以6個月為一期共6期,按期繳納本息,並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之利率年息1.29﹪計付。如上項規定利率調整時,同意隨同調整。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目前為2.677%)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2.5﹪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2.5﹪計收違約金,此有借據及約定書可稽。
(二)原債務人許瑞昇於民國106年08月01日邀同債務人許文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肆佰參拾伍萬元,約定清償期限5年至111年08月1日止,並以1個月為一期共60期,按期繳納本息,並按本會之基準利率(目前為2.59%)+(2.25%)之利率計息,按月計付,目前計為年利率4.84%,基準利率依本會牌告之調整日機動調整。未按期攤還本金或繳納利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繳息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此有借據可稽。
(三)詎料債務人未依約投保本案擔保品漁船之火(海)險,迭經催促均無效,依債務人所簽立之約定書第六條款之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清償全部積欠,經查尚積欠如上開請求之金額。
(四)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借據、約定書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借據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