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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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2號債權人澎湖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吳良添 債務人 許瑞昇 債務人 許文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捌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九計算;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九四四七計算,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三五四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原債務人許瑞昇於民國107年04月24日邀同債務人許文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貳仟萬元,約定清償期限10年至117年04月24日止,並以6個月為一期共20期,按期繳納本息,並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之利率年息1.29﹪計付。如上項規定利率調整時,同意隨同調整。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目前為2.677%)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2.5﹪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2.5﹪計收違約金,此有借據及約定書可稽。
(二)詎料債務人未依約投保本案擔保品漁船之火(海)險,迭經催促均無效,依債務人所簽立之約定書第六條款之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清償全部積欠,經查尚積欠如上開請求之金額。
(三)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借據、約定書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借據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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