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01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林振蘆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振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振蘆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43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民國112年11月9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茲經法務部於114年7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500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鄭富城
法 官葉力旗
法 官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靖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