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557號上訴人 王景弘 被上訴人 王昶淵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年度重訴字第557號請求返還信託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壹拾肆萬零肆佰壹拾壹元(本院依職權查詢系爭房地起訴時之客觀交易價額為125,980元/㎡×系爭房地之總面積88.43㎡=11,140,41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陸萬伍仟壹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游涵歆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書記官楊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