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3276號
再審原告 林明正
訴訟代理人 蔡長杰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林小鈴 間提起再審之訴事件,查再審原
告係對於本院106年度中簡字第26985號之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再審原告之再審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97,500元,則本件再審之訴,依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7第1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為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521條第2項、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