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40號聲請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聲請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聲請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聲請人 謝諒 獲指定送達電子郵件信箱同上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對於民國101年12月11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所為裁定(101年度救字第130號)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伍日內,補正經聲請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及法定代理人、謝諒獲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原本。
理由
一、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不服原審於民國101年12月11日所為裁定(101年度救字第130號),提起抗告併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及法定代理人、謝諒獲均未在聲請狀簽名或蓋章,揆諸首揭說明,其等提起之聲請,書狀程式尚有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書記官吳金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