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1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易字第131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志盛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徐淑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心羽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