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9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九三四號
聲請人台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一五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官李淑芬┌───────────────────────────────────────────────────────┐│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九三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台聯電訊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東台北│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玖萬捌仟柒佰元│BR三三六九四二││││司 鄧富吉 │分行│││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