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定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4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定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
一、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民國(下同)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被告楊定融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附表編號2、3之罪係於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楊定融因犯妨害自由等罪,經台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莊深淵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楊定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妨害自由│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15日│有期徒刑1月15日│││││├──────────┼───────────┼───────────┤│犯罪日期│95.8.10│94.6.7││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4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5895號│1486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97年度易字第2982號│97年度上訴字第48號││審│││││├────────┼───────────┼───────────┤││判決日期│98.4.28│98.11.30││││││├─┼────────┼───────────┼───────────┤│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決│案號│97年度易字第2982號│97年度上訴字第48號│││││││├────────┼───────────┼───────────┤││判決確定日期│98.5.25│98.12.2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楊定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2月││││││├──────────┼───────────┼───────────┤│犯罪日期│92.5.7│││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3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4505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98年度上更一字第79號│││審│││││├────────┼───────────┼───────────┤││判決日期│98.5.19│││││││├─┼────────┼───────────┼───────────┤│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決│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62號││││││││├────────┼───────────┼───────────┤││判決確定日期│100.1.6│││││││└─┴────────┴───────────┴───────────┘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