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6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書記官鄭梅君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月15日││││││├────────┼────────┼────────┼────────┤│犯罪日期│96.9.5│96.9.6為警採尿時│94年7月間某日││││往前回溯96小時內│~94.8.2││││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96年毒偵│士林地檢96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999號│偵字第1999號│字第299號│├───┬────┼────────┼────────┼────────┤││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上訴字第1262│97年上訴字第│97年基簡字第366││││號│1262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5.30│97.5.30│97.5.30│││││││├───┼────┼────────┼────────┼────────┤││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7年上訴字第1262│97年上訴字第1262│97年基簡字第366││││號│號│號││判決├────┼────────┼────────┼────────┤││判決│││││││97.6.23│97.6.23│97.7.11│││確定日期││││├───┴────┼────────┼────────┼────────┤││士林地檢97年度執│士林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備註│字第4171號│字第4171號│字第2250號│└────────┴────────┴────────┴────────┘┌────────┬────────┬────────┬────────┐│編號│4│5││├────────┼────────┼────────┼────────┤│罪名│竊盜│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月15日│有期徒刑1月15日│││││││├────────┼────────┼────────┼────────┤│犯罪日期│95年8月間某日│95年8月間某日│││││~95.8.10││├────────┼────────┼────────┼────────┤│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偵字│基隆地檢97年度偵│││年度案號│第299號│字第299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基簡字第366│97年基簡字第366│││││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5.30│97.5.30││││││││├───┼────┼────────┼────────┼────────┤││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7年基簡字第366│97年基簡字第366│││││號│號│││判決├────┼────────┼────────┼────────┤││判決│││││││97.7.11│97.7.11││││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備註│字第2250號│字第225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