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聲繼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表示繼承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繼字第2號聲請人乙○○
16-丙○○共同代理人甲○○
之2上列聲請人聲請表示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含配偶、第一順位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順位繼承人之父母、第三順位繼承人之兄弟姊妹、第四順位繼承人之祖父母),並陳明其存亡情形。
二、聲請人丙○○之親屬關係公證書、委託書及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即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文書。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