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52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52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5234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理人 莊偉廷 債務人 戴麒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零陸仟叁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玖拾叁萬貳仟伍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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