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43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4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43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凱瑜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緝字第1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郭凱瑜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所受利益、所生危害,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並考量被告之智職程度(為國中畢業)、品行、生活狀況(警詢、偵查中自陳係搭舞台帳棚之工人,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映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婉玉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