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原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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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原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原附民字第11號原告臺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被告 黃建民
詹雅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華奕超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郁惠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