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28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28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八三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七六五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依建築法強制拆除之建築物不得重建之規定,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理由、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罪,爰審酌被告所建之違章建築於本院審理時仍未自行拆除,惟坦承所犯態度尚佳等情,並參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智識程度、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建築法第九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卅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亭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羅欣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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