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四二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一六八九號)。茲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在安養中心發現無心跳、血壓,送至敏盛綜合醫院急診時已呈「到院前死亡(DOA)」之狀態,經急診後回復心跳、血壓等生命徵象,住院期間,尚併發肺炎、尿路感染、敗血性休克等症狀,經治療後轉出院,轉至安養中心繼續照顧,而被告於九十三年五月四日自敏盛綜合醫院出院,轉至安養中心時,狀況為意識不清(重度昏迷)無法言語、四肢無力癱瘓、大小便失禁,二十四小時需要人照顧,協助翻身、氣管抽痰‧‧‧等日常照護工作,且被告之意識狀態、語言能力、活動力、自我照顧能力均嚴重受損,無法自安養中心出院,也無法出庭應訊,又被告目前四肢癱瘓,呈植物人狀態,有敏盛綜合醫院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敏醫字第0九三000四0五二號函附之 林宗熙 醫師簽註意見表、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敏醫字第0九三二六0六號函、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敏醫字第0九三000三九四一號函影本在卷可憑,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應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靜怡
法官王綽光法官孫萍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弘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