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9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9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96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即債務人丙○○
號4樓兼法定代理甲○○人號4樓兼法定代理乙○○人號4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柒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簡易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書記官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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