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6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仟壹佰叁拾萬陸仟肆佰壹拾陸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伍拾陸萬叁仟貳佰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並提出上訴理由狀及繕本,逾期不繳費,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書記官林宗勳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