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026號債權人 于彥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卓怡利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惟查,本件債務人營業所位於彰化縣,非屬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應駁回本件聲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