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9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9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6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書記官陳文明┌───────────────────────────────────────────────────────┐│附表:98年度司催字第16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內政部社會福利基金│彰化銀行斗南分行│98年9月2日│54,600元│0000000│││1│雲林教養院412專戶││││││││││││││└─┴─────────┴─────────┴───────────┴─────────┴────────┴──┘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