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6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1618號公訴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0993號、第123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共同踰越安全設備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事實
一、丙○○與甲○○(業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1581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7年8月25日清晨5時許之夜間,至台北市○○區○○街○○○巷○○弄○○號,趁該棟大門未關進入該棟住宅,再以不詳方式開啟該棟5樓之喇叭鎖後,踰越該處工作室之落地窗進入室內,竊取戊○○所保管之 鄧雪峰 所有畫作一批(品項如附表所示)。 渠等 得手後,丙○○、甲○○分2次前往丁○○(業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477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所經營位於台北市○○區○○路1段82巷9弄4號2樓之百城堂書店(起訴書誤載為台北市○○區○○○路○段○號B14),將所竊得之前揭畫作(除附表編號96至98外)出售予丁○○,並朋分出售款項新台幣(下同)20餘萬元,附表編號96至98之畫作則由甲○○交由其岳母之同居人 李炎輝 帶至大陸找人鑑定畫作真偽。
二、案經戊○○告訴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1、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證人甲○○、丁○○於本院98年度易字第1581號案件中向法官所為之陳述,依前開規定,得為證據。又證人戊○○、乙○○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證述,雖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為傳聞證據,然其等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證述,均經具結,且本院審酌該等言詞陳述均係出於證人自由意識下所為之陳述,其等於偵查中之證詞,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均得採為認定本件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證人甲○○、丁○○、戊○○、 邱金蘭 、李炎輝、 林棨禧 於警詢中之陳述,雖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然因被告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復審酌該言詞陳述係由證人出於自由意識而陳述,並無非法取證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認上開證人於警詢之陳述,得採為認定本件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丙○○矢口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97年底甲○○車子遭人搶走,甲○○以為係伊叫人搶走,而與伊有怨隙,故誣指伊有去偷畫;又伊與甲○○曾至丁○○之百城堂書店賣過伊自己的畫,並非本件失竊之畫云云。經查:
(一)97年8月25日夜間某時,台北市○○區○○街○○○巷○○弄○○號5樓鄧雪峰工作室之畫作一批遭竊一情,業據證人戊○○於警詢、偵查中證述明確(97年8月25日警詢筆錄、
98年3月17日偵查筆錄),復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刑案現場採證照片14紙(本院98年度易字第1581號卷第
17頁至第23頁)、鄧雪峰遭竊畫作中34幅畫作照片(98年度偵字第4905號卷一第80頁至第113頁)在卷可參,上情堪以認定。
(二)被告約於97年8月25日凌晨打電話給甲○○,問甲○○要不要去戊○○住處偷東西,甲○○答應後兩人即一同至台北市○○區○○街○○○巷○○弄○○號5樓,去的時間是5、
6點天快亮的時候,拿到畫之後回到石碇被告弟弟的家看畫,被告在看畫,甲○○在旁邊休息,後來兩人拿畫至百城堂書店賣給丁○○,共賣2次,甲○○有拿到10餘萬元等情,業據證人甲○○於警詢及本院98年度易字第1581號案件審理時證述明確(99年2月6日警詢筆錄、本院98年度易字第1581號案件99年1月15日審判筆錄、99年2月6日及99年2月10日訊問筆錄),核與證人丁○○於該案件中所證述:甲○○與丙○○賣畫2次,都一起來...(他們賣的畫)都當場在我房間內被取出來...他們第二次賣給我以後,第二天報紙都報出來了等語(99年4月6日審判筆錄,本院98年度易字第1581號卷)相符,又上開查扣畫作確為鄧雪峰所有之畫作,有員警於99年2月6日搜索台北市○○區○○路1段82巷9弄4號2樓之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物品發還領據(99年度偵字第4775號卷第22-28頁)在卷可佐,堪認證人甲○○、丁○○所述與事實相符。
(三)證人甲○○復證稱被告當時有選出3幅畫要賣好一點的價錢,之後伊將該三幅畫交由伊岳母之同居人李炎輝,李炎輝將該三幅畫帶至大陸找人鑑定等語(99年2月6日警詢筆錄,99年度偵字第4775號卷第9頁),核與證人李炎輝於另案審理時所證:有將甲○○交付之三幅畫帶至大陸請人鑑定,伊有將該三幅畫拍照等語(本院98年度易字第1581號案件99年4月6日審判筆錄),及證人即甲○○之岳母邱金蘭於警詢時所證述:甲○○與李炎輝2人於97年10月底從台中到台北拿三幅畫回伊家,隔天李炎輝帶字畫從台中機場搭機至金門再搭船至福建省石獅市鑑定等語(97年12月15日警詢筆錄,98年度偵字第4905號卷一第27頁)相符,而該三幅畫確為戊○○遭竊之畫一情,業據證人即戊○○之母林棨禧證述在卷(97年12月25日警詢筆錄,98年度偵字第4905號卷一第30頁),復有該三幅畫之照片影本7紙(98年度偵字第4905號卷一第37頁至第40頁)在卷可佐,堪認上情屬實。
(四)被告辯稱甲○○因97年底車子被搶一事,對伊不諒解,因而挾怨報復證稱伊也有去竊盜等語。然查,證人甲○○於其自身遭偵查、起訴之本院98年度易字第1581號案件中,於警詢、偵訊及法院99年1月15日訊問時,均供稱係其一人至上址行竊,被告沒有去偷畫等語,有該案件甲○○歷次筆錄在卷可參,而被告原亦為該案件檢察官偵查時之犯罪嫌疑人,嗣因證據不足,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4905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可憑。又該案被告甲○○於本院99年2月6日訊問時始供稱被告亦有參與竊盜,有該次筆錄在卷可佐。再證人甲○○於99年2月6日警詢時證稱:伊與丙○○之岳父通電話時,伊停在路邊的車子被開走,伊以為是丙○○設計好的,過了一陣子伊請李炎輝將畫送到大陸地區找人鑑定等語綦詳(99年2月6日警詢筆錄,99年度偵字第4775號卷第9頁),參酌前開證人邱金蘭之證述,甲○○車子遭人開走之時間應在97年10月底將畫送至大陸鑑定之前,且被告亦供稱甲○○車子遭人搶走之時間係在97年底,則如甲○○欲挾怨報復被告,於時隔較近之97年12月間均未供述被告涉案,反多加迴護,遲至1年有餘後始供出被告涉案,顯與挾怨報復之一般經驗法則不符,被告辯稱甲○○因挾怨報復而證述伊有參與竊盜等語,尚難憑採。
(五)甲○○於本院98年度易字第1581號案件調查贓物下落時,經警帶同甲○○至其所述銷贓之福和橋下尋贓未果,始供承其實際係至八德路之百城堂書店出售上開竊得畫作,復供稱:先前因怕連累丙○○,故不講出實際銷贓之八德路地址等語,並於法官詢問為何今日至福和橋時要說實話時,答稱:律師有跟伊說不要有什麼事不敢講,因為對方畫家年紀也大了,想要把畫找回來,伊良心發現,所以願意說實話等語(99年2月6日訊問筆錄,本院98年度易字第1581號卷),且員警亦於99年2月6日經甲○○帶同至八德路之百城堂書店查獲鄧雪峰失竊之畫作,業如前述,堪認甲○○於本院99年2月6日訊問時所述情節與事實相符。證人甲○○雖於本院審理時翻稱:是伊單獨一人至瑞安街竊取畫作,並單獨一人至八德路之百城堂書店出售竊得之畫作予丁○○等語,惟其於檢察官詰問:為何於99年2月6日本院98年度易字第1581號審理時會說你與丙○○一起竊取這些畫作時,沉默不答,再綜合其於本院作證時神情不安、吞吞吐吐,且表示不願意作證,又無法說明不願意作證之理由等情狀(見本院99年7月16日審判筆錄),堪認其於本院審理時所述顯屬迴護被告之詞,並非實在,不能憑採。
(六)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翻稱:伊只記得甲○○有去賣畫,不記得丙○○有沒有去賣畫,是被害人之律師提示甲○○筆錄給伊看...,因為該案法官都不讓伊講話,伊一講話他就不讓伊講,所以伊只能照甲○○的講話講等語(本院99年7月16日審判筆錄),惟證人丁○○於該案件中經具結程序而作證,有證人結文1紙在卷可參,自應擔保其證言之真實性,自不能以跟隨他人證詞作為虛假證言之託詞。再本院98年度易字第1581號案件中承審法官先詢問證人丁○○認不認識被告甲○○、如何認識,證人丁○○自行提及丙○○有與甲○○來過伊書店2、3次,於法官詢問甲○○和丙○○比較起來,伊與誰較熟,證人丁○○答稱:都是一樣,都是一起來,法官再問包含賣畫的次數都是一樣嗎?證人丁○○答稱:賣畫的兩次都一樣,都一起來等語明確,有該案99年4月6日審判筆錄在卷可參,以上開問答情形觀之,足認證人丁○○並無不能自由陳述之情形。況證人丁○○於該案檢察官補充詢問時明確證稱:「(你剛提到,當初拿警察查獲的字畫或畫作,賣給你的人是在場的甲○○與丙○○,為何你在警訊中只有提到甲○○?)因為當初是被告(即甲○○)一個人帶警察來,所以我只說當時被告是一個人。我之所以今天會提到丙○○,是因為當初報紙寫丙○○做的,而上次是被告帶大安分局的警察來的,所以我只提到被告一人,但其實被告都有跟丙○○一起來,我在警局說全程都只有被告一個人是不對的,今天說的才是真的。」等語綦詳(99年4月6日審判筆錄,98年度易字第1581號本院卷第126頁),益見證人丁○○於該案審理時確係出於自由意識而為陳述,且所述情節核與證人甲○○所述相符,足認其該次證述情節為真,其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詞顯係迴護被告之詞,不能採信。
(七)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另檢察官聲請對證人甲○○與被告進行測謊,以證明甲○○有無與被告一同行竊一節,惟本件犯罪事實已臻明確,故無庸將被告及證人甲○○送測謊,併此敘明。
(八)起訴意旨認被害人遭竊之畫作包括 張大千 畫作5幅、 黃君璧 畫作15幅、 傅狷夫 畫作20幅、 王王孫 畫作20幅、 高逸鴻 畫作2幅、 胡克敏 畫作3幅等,惟被告與甲○○將所竊得之畫作分2次出售予丁○○,剩下3幅畫由甲○○拿給李炎輝至大陸鑑定等節,業據證人甲○○於另案審理時證述明確(99年2月6日警詢筆錄、本院訊問筆錄,本院98年度易字第1581號卷第85-90頁、第95-99頁),又經員警查扣被告與甲○○出售予丁○○之畫作,並無起訴意旨所指之張大千、黃君璧、傅狷夫、高逸鴻、胡克敏畫作,王王孫之字畫作品亦只有2幅,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參,再參酌告訴人戊○○所述:僅能提出失竊畫作中34幅之照片,係依失竊櫃子大小推算遭竊畫作約95幅左右等語(98年3月17日偵查筆錄,98年度偵字第4905號卷一第16頁),是告訴人亦不能確定失竊之畫作為何,因此不能認被告與甲○○所竊之畫作除附表所示之外,尚包括檢察官所指之張大千等人畫作,附此敘明。
三、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門扇」專指門戶而言,而所謂其他安全設備,指門扇牆垣以外,依通常觀念足認防盜之一切設備而言,如門鎖、窗戶等,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43號、55年台上字第547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踰越安全設備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被告與甲○○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前於94、95年間,分別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4年度易字第615號、95年度易字第2078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10月確定,又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174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112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三案經裁定減刑暨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於99年4月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而本件係於97年8月25日所為,尚不構成累犯,檢察官認係累犯,容有誤會。爰審酌被告素行不佳,前有多次施用毒品及竊盜前科,於本件竊盜犯行係屬於主導角色,造成被害人損害非輕,犯後矢口否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維駿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劉英芬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附錄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1.書譜1幅( 任博悟 )
2.牡丹1幅
3.金石富貴1幅
4. 孟浩然 詩1幅(任博悟)
5. 戴蘭邨 1幅
6.虛心使人進步畫1幅
7. 劉太希 詩軸1幅
8.牡丹1幅
9.戴蘭邨書1幅
10.秋菊1幅
11.對聯1件( 王壯為 )
12.對聯1件( 李國謨 )
13.對聯1件( 黃仲琮 、 羊令野 )
14.對聯1件( 呂佛庭 )
15. 滿江紅 4屏1件(李國謨)
16.對聯1件( 朱玖瑩 )
17.對聯1件(王王孫)
18. 覺翁 對聯1件
19.師子母合寫1幅
20. 吳承燕 1幅
21.覺翁書子晉兄對聯1件
22. 朱子 治家格言1幅
23. 李穀摩 對聯1件
24.蘆花紅蓼蜻蜓1幅
25.獨佔春風第一香1福
26.吳承燕書法1幅
27.神仙魚1幅
28.甲午簋1幅(王王孫)
28.春上枝頭已十分1幅
30.初夏之戀1幅
31.綠竹艷桃春相邀1幅
32.秋艷1幅
32.八大山人百字訣1幅
34.富貴鶴年1幅
35.萬福嬉春圖1幅
36.牛年1幅
37.丹光晴霞1幅
38.寶島華鳥1幅
39.雙鳥1幅
40.山茶花1幅
41.雙清1幅
42.詠荷詩1幅
43.桃花灼灼1幅( 李大木 )
44.梅花1幅
45.牡丹1幅
46.萬利1幅
47.薔薇小鳥1幅
48.大丈夫不可1幅
49.山水畫1幅
50.振衣干仞岡1幅
51.文同詠蓮1幅
52.獨佔人間第一峰1幅
53.照眼花明滿叢深1幅
54.木棉華1幅
55.向日葵1幅
56.雲南人像畫1幅
57.雲南人物畫1幅
58.雲南人物畫1幅
59.松樹1幅
60.春霞映月錦舖地1幅
61.春滿蓬瀛1幅
62.富貴神仙1幅
63.春長好1幅
64.晨曲1幅
65.寶台珍禽1幅
66.錦雞玫瑰1幅
67.抽象玫瑰1幅
68.梅花4幅
69.抽象畫6幅
70.梅花1幅
71.墨蘭1幅
72.抽象畫1幅
73.畫稿13幅
74.對聯字畫1件
75.畫稿9張
76.兔子畫4張
77.畫8張
78.牡丹1張
79.畫30張
80.畫6張
81.畫4張
82.畫11張
83.老鷹畫1張
84.寶島珍禽1張
85.畫13張
86.畫2張( 李奇茂 )
87.字畫19張
88.畫稿31張
89.虛心使人進步字畫1張
90.抽象畫2張
91.書法5張
92.畫17張
93.雞畫1張(李奇茂)
94.畫1張( 梁丹美 )
95.畫稿2張
96.對聯1幅( 啟功 )
97.昆蟲青菜畫1幅( 齊白石 )
98.人物畫1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