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0年度花簡字第21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陳國龍
被   告  許乃璇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花簡字第21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8月5日下午4時,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簡易第二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雪惠
                 書記官 許志豪
                 通 譯  徐宏恩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文︰
一、被告對於被繼承人 許盛萬 之債務,應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
給付原告新台幣170,000元,及自民國94年4月24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2.8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5月25日
起至94年11月24日止,按週年利率0.281%計算之違約金,另
自民94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562%計算之
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77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
消費借貸契約及限定繼承之法律關係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許盛萬向原告借款新台幣17萬元,並簽立
借據、授信約定書、授信增補契約書等件。詎許盛萬自94年
4月24日起即未還本繳息。查許盛萬於95年7月4日過世,被
告為其繼承人之一,並聲明限定繼承,其對於許盛萬之債務
,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等情,業據提出借據
、授信約定書、授信增補契約書、客戶往來明細查詢、戶籍
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95年繼字第248號拋棄繼承事件准
予備查函影本、95年度繼字第273號限繼承事件裁定影本等
為證,並經本院調取95年繼字第273號案卷查核屬實。被告
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
提出書狀以供本院斟酌,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限定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
准許。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許志豪
法官劉雪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法院書記官許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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