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沙秩字第50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
被移送人 陳淑芳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
100年7月29日以中市警甲分偵字第100001666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淑芳不罰。
理由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陳淑芳意圖得利,於民國100
年7月5日下午10時許,在臺中市○○區○○路○○○巷○號「紅
星男士護膚店」,欲與男客 李獻堂 從事性交易行為,因認被
移送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妨害善良風
俗之行為而移送裁處。
二、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係規定意圖得利與人姦
、宿者方予處罰。而法條所謂「姦」,係指「姦淫」,其以
兩性生殖器官之接合為要件,且又無處罰未遂之規定,故僅
限於兩性生殖器官已然接合方予處罰。經查:被移送人於警
詢時陳稱:當時正與男客正準備從事全套性交易,但我們還
在聊天階段,警方就已進入房間搜索;而證人李獻堂亦未坦
承已與被移送人從事性交易等語。由此足見被移送人為警查
獲當時,未與男客有兩性生殖器官接合交媾之情事,尚未達
姦淫之程度,自難謂有任何姦、宿行為可言。準此,爰逕為
被移送人不罰之諭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張升星
以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