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7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7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七О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三九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夜間九時許,在台北市○○街○○○巷○號住處,因酒醉晚歸遭其父親告訴人甲○○責罵,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持家中之塑膠棍毆打告訴人,致其受有左肘關節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本院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訊問時當庭撤回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楊代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許博為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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