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重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更一字第一號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省政府財政廳之承受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訴訟代理人高志達複代理人 楊進興 律師被告丙○○住台北市○○○路○○○號訴訟代理人 陳怡芳 律師被告乙○○○住高
甲○○住台北市○○區○○街○○○巷○○號二樓右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國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李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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