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10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3日裁判案由:返還價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四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鄭建國 律師 林展義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丁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