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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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四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鄭建國 律師
林展義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丁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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