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簡字第354號
原 告 黃筱評
被 告 王憲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三日下午四
時五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俊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書記官邱秋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簡字第354號
原 告 黃筱評
被 告 王憲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三日下午四
時五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俊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