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簡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簡字第354號
原   告  黃筱評
被   告  王憲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三日下午四
時五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俊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書記官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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