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300號
原 告 蔡福全
訴訟代理人 黃巧棟
許世烜 律師
莊志剛 律師
被 告 黃延哲
陳 黃清女
郭 黃杏梅
梁 黃清秀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梁珍田
被 告 黃明利
黃健程
黃明進
黃桂美
黃桂金
李黃錦
李 黃秋華
翁澄明
翁建生
翁儷娟
翁櫻華
翁澄薰
林宏謹
李翁淑珠
蔡翁瑞枝
林 翁秋琴
王朝瑞
王時榮
王淑釵
王淑珠
林宗賢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雅萍
被 告 林文英
許金雄
許得興
許榮津
陳 許玉蕋
黃葉憶
林 烟鏘
王 黃春子
陳許秋鴻
許瑞玲
石素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
八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之主文第一項「被告應就其再被繼承人 黃萬偹 所有坐
落臺南市○○區○○段○○○○號、地目建、面積二五點五七平
方公尺之土地應有部分十分之一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之
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黃萬偹所有坐落臺南市○
○區○○段○○○○號、地目建、面積二八點五七平方公尺之土
地應有部分十分之一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