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300號
原   告  蔡福全
訴訟代理人  黃巧棟
       許世烜 律師
       莊志剛 律師
被   告  黃延哲
      陳 黃清女
      郭 黃杏梅
      梁 黃清秀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梁珍田
被   告  黃明利
       黃健程
       黃明進
       黃桂美
       黃桂金
       李黃錦
      李 黃秋華
       翁澄明
       翁建生
       翁儷娟
       翁櫻華
       翁澄薰
       林宏謹
       李翁淑珠
       蔡翁瑞枝
      林 翁秋琴
       王朝瑞
       王時榮
       王淑釵
       王淑珠
       林宗賢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雅萍
被   告  林文英
       許金雄
       許得興
       許榮津
      陳 許玉蕋
      黃葉憶
      林 烟鏘
      王 黃春子
       陳許秋鴻
       許瑞玲
       石素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
八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之主文第一項「被告應就其再被繼承人 黃萬偹 所有坐
落臺南市○○區○○段○○○○號、地目建、面積二五點五七平
方公尺之土地應有部分十分之一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之
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黃萬偹所有坐落臺南市○
○區○○段○○○○號、地目建、面積二八點五七平方公尺之土
地應有部分十分之一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書記官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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