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勞簡字第1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汯春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賢
訴訟代理人 李美幸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建成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2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4,4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