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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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08號原告 李緯濬 訴訟代理人 鄭玉鈴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淳池 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萬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書記官潘盈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