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附民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附民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402號原告 柯秀玲 被告 陳清祥
陳寶 蓮林政治信實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原告誤載為「有巢氏不動產仲介股份有限公司(興安店)」)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怡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簡字第575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李郁屏法官林季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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