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補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44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林桂枝 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6,9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
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
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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