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70號

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黃宇蓮

相對人 呂姿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呂姿旻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墊款,設定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9年11月2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呂姿旻於109年12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4,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29年12月2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14年5月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3,555,05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貸款契約書、催告函、延滯繳款暨借款契約加速條款內容變更通知函、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授信明細查詢單、存款牌告利率表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拍字第270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東區

光明段

348

3177.00

0000000分之19

002

臺南市

東區

光明段

348-4

4788.00

0000000分之5075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主要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材料及

建築

房屋層數

材料

範圍

001

3909

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五樓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12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80.82

80.82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10.66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光明段3716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5

  共有部分:光明段402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1

  共有部分:光明段4026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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